
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
對“僵尸企業”盡快出清;對有發展前景的“危困企業”“輸氧”“供血”;嚴格區分“失信”與“失能”、失信懲戒分級分類……近年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這些“關鍵詞”受到社會關注。
面對當事人實現勝訴權益的訴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需求,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有哪些有力舉措,成效如何?近日,《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
“人民法院以實際行動促推信用經濟、法治經濟建設。”劉貴祥說,2025年,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持續深化執行體制改革、執行機制創新,多措并舉提升執行工作質效。
提高執行能力和執行管理水平
“2025年,人民法院不斷鞏固深化獨具中國特色的以現代信息科技為支撐的財產查控變現模式、失信懲戒機制、執行管理系統等。”采訪中,劉貴祥從制度供給角度,介紹了切實提高執行能力和執行管理水平的相關舉措。
劉貴祥說,人民法院不斷規范執行行為,主動接受監督,完善執行權運行約束監督機制,著力祛除執行領域的頑瘴痼疾,切實落實公正文明執行、清正廉潔執行。以依法推動交叉執行為牽引,著力消除地方保護、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攻堅重大疑難復雜的“骨頭案”。
“人民法院不斷完善立審執協調機制,并推動矛盾糾紛執前化解。”劉貴祥說,人民法院不斷向內“挖掘潛能”形成解決執行難工作合力。
2025年,最高法在以往出臺立審執協調運行規范文件的基礎上,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立審執協調配合推動矛盾糾紛執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等,既強化審執分離,發揮好立審執各環節的獨立功能,又注重各環節相互銜接,有效形成合力。
在立案調解環節,人民法院在堅持有案必立的基礎上,堅持把非訴解紛機制挺在前面,鼓勵、引導調解協議的即時履行,實質化解糾紛。加強訴訟和執行風險提示,引導并規范訴前訴中財產保全,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
在審判環節,人民法院樹牢裁判“既解法結又解心結”理念,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和判后答疑,提高裁判文書自動履行率。不斷提高裁判文書質量,提高裁判文書主文的明確性、具體性和可操作性,減少執行爭議。建立“誰審理,誰負責督促履行”工作機制,引導、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等。
在執行環節,人民法院全面推進交叉執行工作,推動關聯案件檢索,統籌關聯訴訟與執行和解、統籌“三角債”的一體解決。創建“執行建議”制度,從執行看審判,促進審判質量提高。
劉貴祥說,通過一系列措施,2025年,民事裁判自動履行率達到61.01%,同比增長2.7%;執行到位金額約2.2萬億元,連續3年超過2萬億元;執行到位率、執行完畢率連續3年均每年增長近8%。
精準實施失信懲戒與信用修復
最高法發布的數據顯示,2025年,新納入失信名單233.98萬人次,同時有266.96萬人次通過信用修復回歸市場。
“信用懲戒不是目的,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促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才是根本。”劉貴祥說,人民法院積極推進失信懲戒精準化與信用修復常態化,既讓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得到應有懲處,又讓誠實而不幸的“失能”被執行人有機會及時回歸市場。
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的信心和決心不動搖,將持續保持對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等各類失信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嚴厲打擊惡意規避執行、逃避執行的拒執行為。
與此同時,人民法院分級分類失信懲戒機制更加完善、更加精準,信用修復機制更加暢通——
在具體案件辦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精準區分“失信”與“失能”,嚴格依法適用失信懲戒措施,嚴禁將確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
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將失信行為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個等級,根據具體情況對被執行人給予不同程度的失信懲戒措施,提升精準性,把懲戒措施聚焦到嚴重的規避、逃避、抗拒執行行為上。
對一時困難但有意愿、有潛力償債的債務人,給予失信懲戒寬限期,或者暫緩采取信用懲戒措施,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幫助債務人脫困重生。
健全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對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債務人,及時刪除失信信息并及時推送給相關部門。失信信息被刪除后,被執行人請求法院提供信用修復證明的,及時出具相關證明,消除負面影響。
劉貴祥說,納入失信名單必然會限制高消費,但限制高消費并不一定就是具有失信行為。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防止被執行人因高消費減少責任財產、影響償債能力。被執行人未償還債務,卻進行必要生產、生活之外的高消費,當然是不應被允許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對于限制高消費的具體情形也需進一步研究論證、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客觀實際。
釋放執行和破產制度疊加效能
實踐中,一些執行案件面對的是無財產、無賬冊、無人員的“僵尸企業”,它們既擠占司法資源,更浪費市場資源。這類案件也被稱為“執行不能”案件。
劉貴祥說,對這類“僵尸企業”,尤其是多次被裁定終本的企業,人民法院應優先通過破產程序對企業財產再次全面檢索調查后迅速予以出清,釋放被查封凍結的要素資源。
司法審判數據顯示,兩年多來,人民法院通過執行程序移送破產案件4萬余件,1萬余家“僵尸企業”實現出清。
“執行與破產具有天然的制度關聯,都是債權實現的法定程序,區別在于執行程序側重于實現個別債權人的債權,而破產程序旨在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進行概括性清理和分配,實現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劉貴祥說,對于一些仍在生產經營、有發展前景的危困企業,執行法官應主動甄別被執行企業挽救價值,強化“早移送、早救治”,避免在單個執行程序中直接處置其核心資產,導致其喪失重整挽救的可能。
“‘十五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推動司法判決執行與破產制度有機銜接,依法有效盤活被查封凍結財產’,人民法院將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劉貴祥說,下一步,最高法要盡快推動出臺執破銜接指導意見,釋放執行和破產兩項制度的疊加效能,推動危困企業“治得早、救得活”,“僵尸企業”“移得出、破得快”,促推市場資源要素優化配置,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精準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來源:信用中國